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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

晚报讯 有媒体近日曝出北京经济适用房存在违规出租现象,包括经适房在内的政策性住房制度,从最初审核申请者的资格到入住后的监督管理,存在不少漏洞。记者昨天在查询本市经适房管理试行办法,并咨询参与制定 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》的有关专家后得知,上海已明确规定,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、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、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。

有报道称,在北京市最大的经济适用房社区——天通苑北一区,当记者提出北京市对经济适用房出租有禁令,并询问房主为何出租,当地百姓的回答如出一辙:人家有好几套房子,好多人不都买房投资嘛,房东就把这边的房子交给我们打理。记者采访其他房地产中介公司时发现,经济适用房出租都是“摆在台面上的事儿”,还有一些人只听说 “五年之内不许买卖”,但根本没有听说过经适房不能出租的规定。

就上海而言,今后经济适用房能否出租?记者为此专门查询了新近颁布的《试行办法》,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,《试行办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、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、出租、出借、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,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。这也即意味着,经适房的住户必须始终和申请人保持一致。

事实上,违规出租现象的发生也并非偶然。

曾参与制定《试行办法》的沪上房地产专家表示,经济适用房是一特殊的政策产物,它主要解决供应对象的实际居住困难,而不是鼓励进行房产投资。对经适房的申请人,即日后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而言,他所拥有的不过是一种“限产权”,经适房的售后管理实行的是一种“半封闭”的管理模式,即取得房地产权证后,房地产权利人不得随意处置房产,包括出租。

然而,这种有限的产权下的“游戏规则”并不为所有的人了解。记者在对周围的几位打算申请经适房的普通市民的随机采访中发现,大多数人对经适房的了解更多地集中于申购经适房的准入条件上,而就经适房的售后管理、转让收益收取等内容了解甚少。与北京市民一样,不少上海市民对这部年底就将进入房源分配试点的《试行办法》了解得并不深入,多数人只知晓经适房“五年之内不许买卖”,但并不清楚是否可以出租。

“除了更加深入地普及、讲解《试行办法》外,更重要的,就是要管住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机构。 ”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,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大多建在郊区,交通不便,生活配套设施也不完善,教育、医疗水平无法与主城区相比,许多购房人为了孩子入学、就医方便等,就到市区买房或者租房,反将经济适用房违规出租。为了达到此目的,不少购房者与当地房地产中介“串通”,明明知道出租属违规,照样予以办理租赁业务。

“上海的经适房基地、大型居住社区目前虽大多数都优先考虑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,但初期仍存在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条件上的诸多不便,在此情形下,不排除一些成功申购了经适房的产权人中途心生退出的念头,但受限于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的硬性规定,便只好以出租作为临时性的过渡举措。”一位专家表示,下半年,上海的经适房就要在徐汇、闵行两区开展分配试点,如何确保轮候、供应的公平公正固然要紧,但如何做好经适房的后续管理更显重要。这其中,要想规范市场秩序,就必须“堵”住市场租赁的口子,首当其冲的,得从房产中介这道口子就开始规范起来。